集體土地流轉徵收的形式有哪些?
一、集體土地流轉徵收的形式有哪些?
1.反租倒包。由鄉(鎮)或村集體將農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來,再承包給個人和單位(往往是有經營能力的種養能人或經濟實體),由接包方向集體繳納承包費,同時給轉包土地使用權的農民以經濟補償。
2.土地股份合作。即農民把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交給集體,從而換取一定數量的股份。集體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並通過章程或協議將投資形式、投資份額及收益分配等經濟處理辦法事前做出規定,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參與經營,並獲得相應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兩種形式。
3.土地轉包。原承包方將其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條件再發包給第三方,而原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變。在這種方式下,新的承包人不與土地所有者直接發生經濟關係,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包市場期限機動靈活。
4.土地轉讓。指原承包方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將自己與發包方業已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由第三方向發包方履行。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
5.土地互換。土地互換有兩種形式:一是由集體出面組織的互換。某些鄉(鎮)村基於連片種植的需要,統籌規劃產業帶,宜糧則糧、宜林則林、宜果則果,農户通過換地,從事自己願意的種植方式。二是農户之間的互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為便於耕作,雙方互換土地使用權,各得其所,這是以雙方各自的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的市場交易行為,主要是因土地分散、地塊零散引起的。
6.委託經營。指農户因外出等原因而又不願放棄土地,從而委託他人代行經營,收益分配由雙方協商解決。一些地方,種糧農户們只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並進行簡單的田間管理,便可坐享收成。
7.“四荒”地拍賣。指競爭買賣“四荒"地,即眾多欲訂約人通過公開競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訂立合同,購買“四荒"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種植養殖。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於土地流轉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鑑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鑑證。
對於集體土地流轉徵收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土地類型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流轉方式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處理,並在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定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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