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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算擁有土地使用權?

眾所周知,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中,土地所有權是無法被自然人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除了屬於集體的那一個部分,剩下的都是屬於國家的,自然人要使用土地,或者企業要利用土地進行生產建設,必須要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才能夠取得土地使用權,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怎樣算擁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怎樣算擁有土地使用權?

一、怎樣算擁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二、國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原擁用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回覆。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經過協商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六十日內,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後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

辦理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材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內容的,應當徵得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需要建造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必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內容的,必須徵得出租人同意,同上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怎樣算擁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履行一定的程序,並不是自己想再任何土地進行建設都可以的,有可能會侵犯到國家甚至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大家在做事情的時候都要遵守相關的法律,如果土地使用權出租之後,承租人是要徵得出租人同意的,並不是自己想出租就出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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