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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傳聞證據規則的限制改進方案有哪些?

針對傳聞證據規則的限制改進方案有哪些?

在眾多證據規則中,有一個概念是傳聞證據規則。其實理解起來也不難,簡單説就是證人證言必須要接受檢驗,不能以傳聞做為審理案件的證據。傳聞證據既要適當採信,又不能全部拿來,針對傳聞證據規則的限制,改進方案有哪些?下面我們來看看本站小編的回答。

一、什麼是傳聞證據規則?

傳聞證據規則是英美證據法中最重要的證據規則之一,它原則上在審判中排除傳聞證據要求,證人證言須在法庭上接受檢驗,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時才允許採納庭外陳述。對於中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證人不願作證、審判中大量使用書面證言的問題,該規則具有可資借鑑的意義。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訴訟的對抗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立合理的傳聞證據規則,並規定適當的例外。

二、針對傳聞證據規則的限制如何改進?

傳聞證據規則否定了傳聞證據的可採性,但如果嚴格地排除所有傳聞證據,顯然對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須對傳聞規則進行一些限制。改進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種:

1、廢除傳聞證據規則,像大陸法系一樣採納一切傳聞。

2、具體案件具體處理,但是在程序方面進行保障。

3、排除傳聞證據,加一些例外的規定。

事實證明,英美證據法歷史的發展採取了第三種方案。英國證據法學家穆非所作的解釋是:“例外情形的產生原因有兩個:一是如果不對某些傳聞證據設定例外規定,有些事實就難以證明或不可能證明,審判就不能進行下去。二是即使沒有設定例外,也可以設置各種限制。”當時,按照判例法的規定,法官可以在特別情形下以“必要性”和“可靠性”為準則採納傳聞證據。隨着法官採納的例外越來越多,傳聞證據規則變得越來越龐雜。

三、傳聞證據指的是什麼?

傳聞證據指證人在本案法庭審理之外作出的用來證明其本身所主張的事實的各種陳述。

傳聞證據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體驗待證事實的人的陳述為基本內容,由其他人或者採用非直接表達的方式加以敍述的供述證據”。

傳聞證據的定義應當包含這樣三層意思:

1、傳聞證據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陳述,也可以是意圖表示某主張的行為(如點頭,打手勢),無意識的行為不在此列。

2、傳聞證據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説,原作出意思者並沒有出庭。

3、提出傳聞證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其內容為真。

綜上所述,由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大多采用書面證詞的形式,所以適當應用傳聞證據規則對審理案件非常有幫助。針對傳聞證據規則的限制,可以採用一些改進方案,比如具體案件具體處理、排除傳聞證據,採用一些例外規定等,總之要靈活運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