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怎樣的
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如下: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説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税。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説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兩者的區別:兩者的權屬不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説,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通過上文小編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進一步介紹,相信大家對這一內容都有系統性的認識。首先,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出來的。住宅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而土地所有權沒有時間的限制。其次,由於我國實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因此土地證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最後,若想延續土地使用期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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