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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終審不服怎麼辦?

民事訴訟終審不服怎麼辦?

民事訴訟終審不服怎麼辦?

因為我國是兩審終審制,一般來説一起案件經過兩審程序即終審,無法繼續上訴,但是經過二審的案件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有關適用法律、程序、或其他問題,可以以審判監督程序為由要求再審案件;針對未生效的判決,可以就這些問題要求重審。

審判監督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發回重審,可能是二審中發回重審,也可能是再審程序中的發回重審,而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再審發回重審案件,主要是指上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後,將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對於再審發回重審問題,《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時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而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沒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因此,再審法院審理案件也可以據此將再審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審。

再審發回重審制度是對原一審甚至二審法院審理的全盤否定,它使原審法院的所有工作歸於無效。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確定舉證期限、送達、開庭、判決,整個案件從頭開始。發回重審作為再審的一種處理方式,在設計上應當最大限度地體現效率與公正,對原審的錯誤判決,應以改判為原則,以發回為例外,儘量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而不宜發回重審。

因程序原因再審發回重審的法定程序事由比較明確,易操作。而在實際審理中,因事實證據原因發回重審的案件卻佔了極大的比例。對於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的情形,事實是否查清、證據是否充足,很多時候是一個判斷和認識的問題,法律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彈性很大,容易造成發回制度的濫用。

發回重審對於整個審判工作而言,既耗費司法自資源,又犧牲效率。因此,發回重審是代價高昂的“修繕”,必須慎用、少用。筆者認為,對於程序問題,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外,對於違反其他程序問題的應當謹慎發回。只有違法程序確實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才予以發回。對於事實證據問題,如果證據沒有明顯變化,則不宜發回重審,應當根據現有證據,按照證據規定予以判決。

發回重審,可能是二審中發回重審,也可能是再審程序中的發回重審,而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重審針對未生效判決,再審針對已生效判決,當你對民事訴訟終審不服怎麼辦?就可以利用再審或重審程序,但是需要發現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適用法律錯誤、程序不規範、主要證據有偽造等現象時,你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對此案件進行重審或再審,來保護你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同時監督我國司法工作的真實性、公正性、用人民雪亮的雙眼保證我國司法制度的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