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遷糾紛怎麼解決?
一、遇到拆遷糾紛怎麼解決?
1、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行政訴訟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有個前置的條件,行政裁決後對其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進行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滿意的可依法進行行政訴訟。
4、補償協調裁決
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徵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生活中如果遭遇到拆遷糾紛,雙方無法私下協商處理的話,可以到建設部門申請拆遷行政裁決。
二、徵地拆遷糾紛原因包括哪些
1、徵收程序存在違法現象,徵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徵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張貼徵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為;
2、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3、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徵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者強拆房屋時有發生;
4、補償協議簽訂不明確或是簽訂後不依約履行,致使拆遷後續糾紛發生。
如果和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且還沒有政府的拆遷裁決的話,到建設部門申請拆遷行政裁決。如果和拆遷人已經達成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覺得不公平,可以到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提拆遷合同糾紛。如果和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有政府的行政裁決的話,既可以申請上級部門或本級政府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到本級法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房屋拆遷以及土地徵收的情形的,我國的房屋拆遷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拆遷方與被拆遷方始終處於兩個不平衡的狀態,雙方難免在拆遷補償上產生糾紛,此時我們應當及時的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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