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強拆房屋的步驟、程序,你清楚嗎?
在徵地拆遷領域中,最為重大的一個環節無疑就是對涉案房屋、土地的強拆、強徵。
那麼,人民法院在實踐中究竟應當如何強制拆除房屋呢?地方政府在對“裁執分離”的實踐中又該如何去做呢?值得廣大被徵收人高度重視的問題,又有哪些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就此問題進行初步淺析……
我們假定涉案強拆決定是合法的,然後開始本文的探討。
因為如果強拆決定本身就不合法,那麼強拆行為再文明、正確也合法不了。
現在,人民法院針對某處房屋、土地下達了強制執行裁定,接下來,法院或者政府會怎麼辦呢?
首先解決一個誰去拆的問題,當然要麼是法院去拆,要麼是政府去拆。
關於法院這塊兒,《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
第228條規定,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這是一項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需要出現場的執行程序中,強拆房屋自然也不能例外。
被執行人注意兩點就行了:
其一,來強拆的人員必須出示證件;
其二,強拆的情況必須製作筆錄並進行簽字。
實踐中那種幾百人黑壓壓一大片來強拆卻又不出示證件的,一看就是違法,不會是法院乾的事兒。
第250條規定,“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這一段是説在司法強拆時,法院應當通知被徵收人到場,這樣後面才有在筆錄上簽字這一説。
實踐中那些“偷拆”的,也是一眼違法,拆除房屋必須“大大方方”進行,不允許偷偷摸摸。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這一段的意思也很明確,一是強拆時要叫被執行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人員到場見證,從形式上確保有代表其權益的人員在場。
(村委會就是代表並維護村民權益的自治性組織,居委會也一樣)二是所謂需要簽字的“有關人員”都要進行簽字,確保強拆是在陽光下進行的。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
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實踐中,一些地方會規定由公證機關介入對涉案房屋內搬出的財物當場進行清點、記錄,以確保日後不產生糾紛。
而那些直接動用大型機械推平房屋,將大量財物埋壓在廢墟瓦礫之下的情形,從程序上就是明顯違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明文規定,要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強制執行案件,堅決反對,以“服務大局”為名,行危害大局之實的一切錯誤觀點和行為,堅決防止因強制執行違法或不當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惡性事件。
凡最終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務必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詳細工作預案。
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
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即由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模式,以更好的發揮政府的政治、資源和手段優勢……
故此,另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是根據“裁執分離”原則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司法強拆”,政府又該怎麼做呢?
其一,政府應當遵照前述《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執行,出示證件及據以執行強拆的生效裁決文書,將被徵收人及其家屬清場,搬離財物並進行清點、記錄,叫見證人到場並最後組織簽字……全流程一個也不能少,否則就可能出人命。
實踐中已多次發生清場不徹底導致被徵收人或其他有關無關的人員被直接埋壓在廢墟之下致死或被剷車“鏟死”的情形,這樣的悲劇也只有嚴格依法實施強拆行為才能夠徹底避免。
其二,遵照《行政強制法》關於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
譬如第43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徵地拆遷領域通常不能適用這一例外情形)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指出,理論界對於這種“裁執分離”之下強制執行行為是否具有獨立性、可訴性等問題仍存在爭議。
不過對於被徵收人而言,在面臨司法強拆時一定要首先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切不可作出“捨命不捨財”,主動往剷車底下鑽等不理智行為。
同時,要及早將屋內人員及貴重物品清離,避免在強拆中損失擴大,更不要將金條、古董、字畫之類的東西放置於待拆屋內,以免日後無法舉證證明。
被徵收人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強行阻撓司法強拆,是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其後果將會十分嚴重。
因此,在對這一問題的應對上,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或其他法律業內人士的意見,嚴格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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