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強拆合法程序有什麼?
一、房屋強拆合法程序有什麼?
1、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 審查 → 組織聽證 → 報批 → 證據保全 → 實施
2、執法部門下達書面的整改通知書或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行政處罰文書,在文書上會告知被執行人違法的事實、處罰的依據、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時間、對處罰不服的訴訟或複議申請時間和部門等內容,而且文書上要有執法單位的公章,執法人員在送達文書時必須是兩人以上。
而且必須將文書送達給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直系親屬,並且被執行人是否簽收不是必須的,只要送達就可以。
二、房屋被強拆怎麼維權?
遭遇違法拆遷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三、行政強制拆遷審查程序有什麼?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申請,審查,組織聽證會,報批,證據保全,實施拆遷是強拆的主要流程。公民自己的房子遭遇的強拆,面對危險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請公安機關保護,然後收集現場的證據,多拍照片,以便以後的維權。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拆遷人賠償強拆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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