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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程序的步驟是什麼?

司法鑑定程序的步驟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程序的步驟是什麼?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同一司法鑑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鑑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複核。複核人對鑑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鑑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五條 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鑑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鑑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第二十六條 現場勘驗、屍體解剖時,應通知委託人到場,並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託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屍體解剖的進行。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複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鑑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鑑定機構主管業務負責人主持會鑑,或者在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後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 對涉及多學科知識和技術手段的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協助鑑定。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鑑定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送檢材料,並依鑑定程序逐項建立檔案。鑑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商請委託人同意。

第三十條 在鑑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鑑定:

(一)委託人要求終止鑑定的;

(二)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三)確需補充鑑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四)發現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終止司法鑑定,應當退回有關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理由。

第二節 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二)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 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二)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重新鑑定所提供的鑑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鑑定相同的鑑定材料;鑑定材料有異的鑑定,不是重新鑑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鑑定可由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重新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第三十四條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 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第三十五條 複核鑑定人須有不低於原司法鑑定人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 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複核鑑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初次鑑定的規定。答案補充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司法鑑定應當採用書面委託形式,提出鑑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説明材料和鑑定材料。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原因。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可根據情況自行鑑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託從相關鑑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司法鑑定機構可受人民法院的委託,對擬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作文證審查

在訴訟當中當事人對相關的證據有任何的異議都是可以通過權威的鑑定程序來進行深入的調查的,但是司法鑑定畢竟是專業的技術性工作而必須經歷複雜的程序步驟,一般都是需要當事人直接的申請後由專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客觀的檢查而得出最後的法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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