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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土地確權面積“越確越小”的情況,我應當怎麼辦?

在明律師日前發佈了《農村土地確權,你應該現在就去做!》一文,結果有部分讀者反映,其土地確權頒證的結果卻是土地面積嚴重縮水,眼看就要影響其在可能到來的土地徵收中的補償權益。

面對土地確權面積“越確越小”的情況,我應當怎麼辦?

實踐中,此類土地面積確認爭議也是時有發生。

那麼,對於此種問題,廣大農民究竟該如何尋求法律救濟呢?對於農村土地確權,還有哪些規定是值得注意的呢?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繼續解析這個問題。

《土地管理法》第11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據此,農村土地確權的責任主體是明確的,即縣級人民政府。

《農業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國土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檔案局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明文規定,要做深入細緻的宣傳、動員和解釋工作,讓農民充分了解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目的、意義、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發揮農民羣眾的主體作用,變“要我確權”為“我要確權”……村組集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方案,要在本集體成員內部充分討論,達成一致,切實做到農民的事讓農民自己做主。

承包地塊面積、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經過農户簽字認可。

對於外出不在家的農户,要採取多種方式及時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權、選擇權、決策權。

由此可見,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一是要積極開展而不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二是要充分發揚民主,走好程序,確保農民的相關權益。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各地根據當地實際,可以要求凡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辦理徵地手續之前,必須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在徵地拆遷時,要依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證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進行補償……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時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農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治項目不予立項。

這些規定也凸顯了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實踐中農民朋友們常遇到兩種情況,一是對確權時的面積不認可,認為縮水嚴重;二是對政府以各種理由“扣證”不發心存畏懼,擔心影響徵收到來時的補償權益。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資深徵收維權律師宋曉峯表示,這兩種情況都是有救濟途徑的。

其一,面積爭議,農民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提起行政㧲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觀點認為此類爭議應適用《行政複議法》第30條規定的“先行復議”。

但該第31條調整的實質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

而我們所討論這種情形僅僅是在面積認定上存在爭議,而並非土地的權屬本身存在爭議,故應是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的情形。

其二,扣證行為本身就違反政策的規定。

“老證收回,新證不發,迫使農民承認確權面積”,此種做法本身就是違反政策規定的。

前述《通知》就規定,土地權利證書要發放到權利人手中,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名義扣留、延緩發放土地權利證書。

且根據前述土地確權發證與徵地項目審批關係的規定,證未依法下發,徵地審批手續暫停,這些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也規定,要將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發放到農户手中,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各種名義扣留、延緩發放土地權利證書。

實踐中,如果出現此類情形,農民可以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通過發送律師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途徑搭建溝通協商平台,進而解決登記發證中存在的面積確認爭議,儘早拿到土地權利證書。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徵收到來前被徵收人確認權利的重要步驟。

手中有證,心中就不慌,補償的基本權利就跑不了,剩下的只是補多補少的問題;手中沒證,一旦違建的大棒打下來,被徵收人就可能分分鐘陷入被動之中,在接下來的維權中遭遇潛在的巨大的麻煩,甚至會因主體資格不確定而立不上案,控訴無門。

因此,即便確權發證中也存在種種風險、問題,但該確還是要確,應成為廣大農民朋友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