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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過程中由什麼人組織聽證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土地進行徵收,而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等方面不服的,是可以申請徵地聽證的。那麼徵地拆遷過程中由誰來組織聽證?下面由愛土拆遷律師團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科普。

徵地拆遷過程中由什麼人組織聽證

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要求,徵地拆遷過程中進行聽證的,應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相關法律規定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

依照本規定具體辦理聽證事務的法制工作機構為聽證機構;但實施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可以由其經辦機構作為聽證機構。

本規定所稱需報政府批准的事項,是指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的事項,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等。

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祕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並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因情況緊急須即時決定的,主管部門不組織聽證。

標籤:拆遷 聽證 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