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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在徵地拆遷中會充當什麼角色,可以組織徵地嗎?

村委會在徵地拆遷中會充當什麼角色,可以組織徵地嗎?

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相信農民朋友們對村委會一定非常熟悉,不管是徵地公告的下發還是分配拆遷補償款,村委會一定會參與其中,那麼在徵地拆遷中,村委會到底扮演着什麼樣的角色呢?是徵收方嗎?本文,就來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村委會可以進行徵地嗎?

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把我國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相應的法律法規告訴大家,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也就是説,在我國集體土地徵收中,最低實施徵地工作的行政機關應當是縣級行政機關並非是村委會。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村委會的工作職責,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户、聯户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建設。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將二者將合起來,我們可以斷定,村委會沒有權力進行徵地拆遷,如果您遇到了村委會主導的徵地拆遷工作,那麼一定要謹慎簽署補償協議。

二、村委會可以決定徵地補償款的發放嗎?

關於這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其實在實踐中,關於農村徵地拆遷裏有一項補償是由村委會召開村民大會決定分配方法及分配數額的,那就是土地補償費。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總的來説,不應該理解為村委會決定土地補償費的發放,而是應當理解為村委會執行村民大會通過的土地補償費的發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