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過程中什麼情況下必須行政聽證?
一、徵收過程中什麼情況下必須行政聽證?
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徵收的過程中可以舉行聽證的情形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拆遷補償範圍有哪些
1、房屋。
被拆遷房屋凡列入補償範圍的,必須是合法房屋。這裏所説的合法,就包括兩方面含義:
(1)所有權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違章建築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附屬物。
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於房屋有某種用途的設施。作為房屋的附屬物,一般具有的特徵如下:
(1)依附於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種用途,並有利於房屋的升值。
(3)必須是能計算其價值的物體。
(4)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應具有合法性。
3、收益權。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範圍中的收益權應具有的特徵如下:
(1)收益權人系合法地佔有使用被拆遷房屋,其收益權必須有合同或法律依據。
(2)收益應當合法產生。
(3)收益應當是有依據的產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預期收入。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應予補償的收益主要有三種,分為:租金;生產、經營預期收益;費用,例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的搬遷補助費。
對於徵收土地的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由當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徵地過程中的相關要素,必須向社會做到信息公開,如果違反相關程序或者規定的,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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