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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程序是什麼

徵地拆遷程序:
一、用地單位(拆遷人)取得徵地以及規劃等批准文件,然後經申請由區縣建委發佈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公告
二、拆遷人擬定、報批、公佈拆遷實施方案。
徵地拆遷的,實施方案報區縣建委批准。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佈拆遷公告之日前。
三、拆遷人向區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遷公告發布當日)公佈。公佈期限不少於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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