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看清楚:拆遷維權有時限,這幾個時間節點一定不能錯過
最近,愛土拆遷律師團接到了很多當事人來諮詢,發現都是三五年,甚至是十多年的拆遷案件。有的下發了徵收補償決定,有的被強拆之後七八年,現在才打電話來進行法律諮詢。讓律師又感歎又痛惜,事情過去太久,已經根本無法走法律程序維權。
很多的當事人忽略了對拆遷維權期限的關注,也有很多關於維權期限的錯誤認識。今天愛土拆遷律師特意跟大家介紹一下,拆遷維權的幾個關鍵時間節點。
拆遷練習題:都來找一找,王先生錯過了哪些維權時間節點?
案例:王先生家在農村,2014年的時候,政府搞開發要進行拆遷。在2014年8月份的時候發佈了徵收公告,同年9月份下發的安置補償方案。
因為對於補償不滿意,王先生跟拆遷方一直沒有談攏補償。在2015年3月份,國土局對王先生家下發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王先生還是不認可。於是當地政府在9月份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過審理之後,於2015年12月下發了強制執行的裁定。
上訴案例中涉及到多個時間,哪到底哪些時間節點在咱們在維權中不容錯過的呢?
實踐中,如果進行徵地拆遷維權,最為關鍵的是要掌握聽證的期限,複議和訴訟的期限。
第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聽證的期限
拆遷中的聽證主要是有兩方面,一是針對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的聽證,一是針對拆遷項目的聽證。前者是依申請進行的聽證,後者是由政府主動組織的聽證,比如是建設影響周邊環境的污染企業等,需要在立項的時候組織公眾參與。今天我們講的主要是依申請進行的聽證的時限。
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二個重要的時間節點:複議和訴訟的期限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被拆遷人在拆遷中最常用到的維權方式。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對象是拆遷方的具體行政行為,那實踐中到底哪些行為是可以提起復議和訴訟的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中規定,可以針對徵收決定,徵收補償等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和訴訟。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在拆遷方下發的法律文書中,都會載明行政複議期限和行政訴訟起訴期限。但如果文書中沒有告知期限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從上訴中我們可以明確了,王先生如果要對補償方案申請聽證的話,應該在補償安置方案發布的10個工作日內,要對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話,應當自在收到相應的法律文書之日起,在60日內依法申請複議,6個月內依法申請訴訟。如果法律文書中並沒有起訴的期限,那麼最長在1年內,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此,提醒廣大的被拆遷人,多關注拆遷維權的時限,學習拆遷維權的法律知識,以免錯失良機。如又不懂的地方,可以及時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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