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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搬遷中,維權不能錯過哪幾個重要時間點?

拆遷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情,尤其是作為企業,在遇到企業搬遷時,涉及補償問題關乎着企業能否繼續生存下去,如果補償問題解決不了,就要及時選擇走法律程序維權。法律維權需要啟動法律程序,在程序中主張權益,但權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比如行政複議有申請期限的限制;行政訴訟有起訴期間的限制等。

企業在搬遷中,維權不能錯過哪幾個重要時間點?

如果對評估結果不服,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評估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必經程序,集體土地徵收如評估可參考適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如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2.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依照法律規定,實施徵收的應當依法公告徵收決定、徵地批文、補償安置方案等事關被徵收人權益的文件。相關職權部門未依法主動公開上述信息的,被徵收人可以申請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規定,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有三個期限:一是當場答覆;二是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三是經過機構負責人同意,最長可延長至40個工作日。職權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予公開或者逾期公開,均可以追究該機關不作為責任。

3.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根據《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複議,但是法律規定複議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複議機關審理期限:《行政複議法》規定,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實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4.行政訴訟程序的相關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認為權利受到行政行為侵犯,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如果被徵收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早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幾個期限告泝被拆遷人,一旦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肘,一定要及吋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合法利益,不要錯失維護權益的期限,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最後追悔莫及。但是拆遷中,合法強拆是存在的,所以救濟期限非常關鍵。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又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程序的,徵收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