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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款打給村委會,村委會卻不給我們,這合法嗎?

隨着國家建設的開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宅基地承包地被徵收,這其中對於老百姓關心的就是補償款了。但是對於自己到底有補償款能拿到手完全是懵的,甚至是害怕去了解清楚的,所以這個時候大家都習慣了把管理權和話語權交給村委會。

土地徵收補償款打給村委會,村委會卻不給我們,這合法嗎?

因此實踐中,補償款被全額支付給了村委會便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現象……

徵地補償款,村委會只發一小部分,其餘部分要統一處理?

張先生是一名普通村民,幾十年來都靠着自己家的幾畝地生存,在2012年因為要修建高速公路,張先生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納入了徵收範圍,其中包括張先生家的幾畝承包地。

按照當時的徵收補償標準,張先生的幾畝地可以獲得徵地補償費9萬元,安置補償費4萬元,以及青苗補助費9000元。

可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張先生卻很久都沒有拿到任何補償,於是張先生找到了實施徵收的縣政府瞭解情況。縣政府卻告知張先生,已經將所有款項發放給村委會,讓其去村委會自行領取。於是張先生又找到村委會,村委會卻説只能發放青苗補助費,徵收補償款和安置補助費由村委會統一安置不會發放。張先生一再表示自己不願意,這是自己的承包地為什麼拿不到補償款,但是村委會仍然一意孤行完全不理會張先生。

將所有補償款發放給村委會違反法律規定

縣政府將所有款項包括青苗補助費都打給村委會的行為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辦事,未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徵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所以,縣政府應該將青苗費補助費直接發放到張先生手中,而不是全部發放給村委會。

村委會斷章取義法律規定,侵犯了張先生的自主權

雖然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這並不代表村委會能隨意分配補償款。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上述事項。

因此,村委會並不能等同於村集體,對於一些重要村務事項必須由村民會議或者經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委會作為執行實施的機構只能是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本身無權決定徵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問題。

村委會主要是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而設立的,不能違背“民主”二字,應該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見和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