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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安置】集體土地遇徵收,補償款都打給村委會了,合法嗎

對於廣大被徵地農民來説,能否獲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直接關係到他們在失地後的長遠生計,其對民生的影響不可謂不重大。

【農村拆遷安置】集體土地遇徵收,補償款都打給村委會了,合法嗎

然而實踐中,儘管《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3大類徵地補償款的支付去向均有較為明晰的規定,但由於14年前立法技術的侷限性,仍留下了有很多似是而非的操作空間。

實踐中,補償款被全額支付給了村民委員便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現象……

【案例:全部徵地補償款都被打給了村民委員?】

李先生是山西省A市B縣某村村民。

2008年,因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李先生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納入徵收範圍。

其中,李先生家的5畝承包田被徵收,依照相關征收補償標準,李先生的5畝地可以獲得徵地補償費7.5萬元,安置補償費3萬元,以及青苗補助費7500元。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李先生卻遲遲沒能拿到任何補償。

於是他找到B縣政府瞭解情況。

縣政府答覆稱,已將上述款項打給村民委員,讓李先生自行去村民委員領取。

李先生又找到村民委員村民委員説青苗補助費可以給你,但是徵地補償款和安置補助費不會發放,村民委員將會統一安置。

即使李先生明確表示放棄統一安置,村民委員仍然堅持安置補助費由他們統一管理、統一決定使用去向……

法律分析:該給個人的要直接給個人】

在明律師認為,這裏面有兩個法律問題值得關注:

第一,縣政府將所有款項包括青苗補助費都打給了村民委員。

縣政府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不依法定程序辦事,未履行行政機關應盡的職責義務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項:“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

”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規定:“徵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可見,李先生作為被徵土地的承包者,地上青苗補償費理所當然歸其所有。

作為當地縣政府,B縣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監督並保證青苗補償費直接支付到李先生手中,而不是將其打給村民委員保管。

第二,在李先生明確表示放棄統一安置的情況下,村民委員依然堅持統一安置,拒絕支付安置補助費。

村民委員斷章取義,誤讀法律規定,侵犯了李先生的自主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很顯然,村民委員拒絕向李先生支付安置補助費於法無據。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土地作為農民的命根子,農民要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地在自己手裏時,要充分利用,實現盈利;地被徵收後,要積極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安置,不然會“地、補”兩空。

消極怠工的後果就是,到頭來土地使用權丟失,連最起碼的補償可能也會少拿甚至拿不到。

那又要怎樣才能維持生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