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被拆遷人起訴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辦

一、被拆遷人起訴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辦?

被拆遷人起訴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辦

被拆遷人起訴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被告方可以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和房屋拆遷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房屋拆遷補償原則有哪些?

1、原面積安置。

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使用的房屋,原則上按原面積妥善安置的原則,這樣既能保證被拆遷人不因拆遷而減少本來應該有的住房、生產經營面積,降低相應的居住水平,生產經營的相應收入,又可以保證拆遷人在相應的拆遷活動中不會承擔其他的額外責任。但同時當事人可就拆遷房屋的安置地點、面積等相應的問題,以及過渡期限等必要問題進行細緻協商。

2、等價交換。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需要本着等價交換的原則。不管是採取產權調換方式,還是作價補償方式,在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時,拆遷方要保證被拆遷人不減少其住房或用房的相應面積,被拆遷方無權通過拆遷這種手段無理要求增加額外的住房面積,雙方都需要本着等價交換的原則協商處理安置事宜。

3、先安置、後拆遷。

拆遷方在撤除被拆遷方的房子時,需要先安置好被拆遷方,然後再予以撤除需要拆遷的房屋。即便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協議未達成一致的共同意見時,拆遷方依法先履行拆遷時,必須先對被拆遷方做好相應的安置工作。保證被拆遷方不至於因房子被先行撤除而無安身之處,然後保證被拆遷人的居住權。

針對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提起的訴訟是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活動中,房屋拆遷補償決定是否合法的這個問題是由被告方承擔舉證責任的。雖然房屋拆遷補償決定是由徵地單位制定的,但徵地拆遷補償也不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比如針對拆遷房屋支付的補償金就不能低於房屋被拆遷時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