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維權中,申請聽證是你的權力知道嗎?
行政機關在作出某項行政決定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進而獲取其意見的法定程序,叫做聽證。
實踐中,聽證通常以開會的形式舉行,並常能吸引媒體、輿論的廣泛關注與監督。
那麼,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究竟都有哪些可供被徵收人申請的聽證程序呢?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進行一番梳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舊城區改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確定性的行政法規。
其中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出現在第11條,即關於舊城區改建: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該條需要注意的是,所謂“舊城區改建”是一個統稱,其中包括危舊房改造項目和城中村整治項目。
且這裏的聽證會是建立在半數以上被徵收人不同意徵收補償方案的基礎上,由政府依職權主動組織召開的,而並非由被徵收人申請召開。
集體土地徵收:兩輪聽證機會
相較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集體土地上面的聽證問題會複雜一些,規定也都散落在各個規範性文件之中。
大體而言,整個徵收程序中有兩個地方被徵收人有啟動聽證程序的權利:
其一,擬徵收土地告知階段,即在徵地項目審批之前。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四)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那麼該如何理解這裏的“確有必要”呢?是否農民申請聽證,政府就一定要組織聽證呢?《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明確規定,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被徵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徵地農民意見。
對於羣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據此,在此階段只要農民提出申請,政府就應當組織聽證。
且申請者是農民、農户即可,而不一定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申請。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十一)也明確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綜上可知,這第一輪聽證權利是有規可依的,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在實踐中注意把握這一輪的機會,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
這可能為後續徵地項目正式啟動後的維權省去很多麻煩。
其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階段,即徵地項目已依法報批之後。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9、10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也規定,在“兩公告一登記”階段,要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在現實中尋求聽證程序的機會還不止這些。
如果案件進入了行政複議程序,那麼政府仍有可能組織召開聽證會以溝通、協調解決辦法。
但上文所述的兩輪聽證,則是規範性文件所賦予廣大農民兄弟的權利,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
維權中的大忌,就在於前面人家問你意見的時候你一律沒意見,等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階段這意見就都來了,如此狀況出現只會導致“雙輸”的情況,對哪一方都沒有好處。
據此,徵收維權中的這些聽證機會,被徵收人還是積極把握、運用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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