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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在《刑法》第398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量刑處罰標準是什麼?

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或者遺失祕密文件,致使國家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祕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祕密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祕密3項以上的;

3.泄露祕密級國家祕密3項以上,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4.泄露國家祕密或者遺失祕密文件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國家保密法,主要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於通過並於施行的《保守祕密法》及國務院頒佈的《保守祕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如果沒有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規,而是讓應當知道的人知悉或依法公開,自然不可能以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論處。所謂過失泄露,是指過失地使國家祕密讓不該知道的人知道。既包括使國家祕密被不應知悉的人知悉,又包括使國家祕密超過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對於後者,如果能夠證明接觸者並不知悉國家祕密的內容,則不能以本罪治罪。至於過失泄露的具體方式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口頭過失泄露,又可以是書面過失泄露;既可以當眾過失泄露,又可以單個過失泄露甚至不當面過失泄露;既可以交付原物的方式過失泄露,又可以採用密寫、影印、拍攝、複印等方式過失泄露等等,不論其方式如保,只要讓不應知道的人知道或者接觸了國家祕密,即可構成本罪。

國家祕密是屬於我國的,國家安全,不得任何人進行泄露,如果有人過失進行泄露,雖不是刻意造成國家的利益損失,但也是由於自己的失誤造成了對國家的一定利益的損失,所以也會受到一定的處罰,具體處罰要根據其所泄露的祕密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