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時使用多枚印章的風險,你知道嗎?
因為交易相對人在交易過程中難以有效識別本次交易中所使用的印章是否為公司備案的印章,公司在日常運營中切忌同時使用多枚同一類型的印章。例如公司曾經同時使用兩枚行政章又稱為法人章對外簽訂過合同時,現在僅以案涉合同上所蓋印章與備案印章不一致為由,主張其為無效印章,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公司的印章不止一枚,説明公司用章混亂,存在同時使用多枚的可能,不僅不能否定在此期間使用的某一印章的效力,而且還可以推定在此期間出現的其他印章可能是公司使用的多枚印章中的一枚。所以一旦公司同時使用兩枚或以上的印章,也就是説公司的印章不唯一,就不能以不是備案印章為由,否認現在存在效力爭議的印章不是其實際使用過印章。交易相對人不負有審查公司使用的印章真實與否的義務。這必將導致公司在訴訟上面臨巨大的災難性的法律風險。
因此,對於業務分佈全國各地的企業,為圖業務開展的方便,往往會刻制多枚印章,或者為了訴訟上的便利私刻多枚印章,這一圖方便的行為,將給公司的經營帶來不確定的風險。在訴訟中,只有在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況下,公司才不能否定某一印章的效力。故對方當事人往往通過主張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來達到自己的訴訟目的,並從如下幾個方面來完成自己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1、收集與該公司以前的簽訂的合同、文件或證明等用章資料,從中尋找使用過不止一枚印章的證據 。
2、查詢工商登記資料,尋找該公司存在多枚印章的資料。
3、該公司在其他場合使用或認可過非備案公章的效力。
4、公司提供真偽鑑定的印章樣本為不是備案印章。
如果公司同時使用多枚印章時,備案印章與非備案印章在使用效力上並非區別,即使公司制訂了多麼嚴格和詳細的印章管理制度,也只是公司內部的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等發現公司存在同時使用多枚同一類型印章的情形時,應立即制止並收回非備案印章進行封存或銷燬,並對封存或銷燬的情況進行公證,以確保公司印章使用的唯一性,以防發生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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