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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訴訟怎麼受理?

一、拆遷安置訴訟怎麼受理?

拆遷安置訴訟怎麼受理?

拆遷安置訴訟通常是屬於行政訴訟,而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符合行政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就會登記立案,對案件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遭遇強制拆遷如何維權?

政府下達了《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定不服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因為《行政複議法》規定,如果對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羣眾只能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如果只是對執法部門或者拆遷辦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請行政複議,因為《行政複議法》規定,如果羣眾對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選擇向上一級主管部門複議。法律專家介紹,申請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天之內要申請行政複議,超期就無效了,但是如果羣眾的確不知道決定書早已下達,也可以行政複議,但是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遷者拿出了羣眾知情的證據,羣眾的複議請求將被駁回。

拆遷安置打官司流程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需要經當事人到相關部門申請,先由同級部門裁決。楊明明律師在此強調並表示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但需要在這裏特別説明,行政裁決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實施裁決的有關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的有關部門是被拆遷人的一般是由同級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日算起30日內作出。任何一方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相關方面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