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房屋拆遷,為啥城裏拆富了農村拆窮了?
最近網絡上關於城市房屋拆遷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爭議比較多,主要集中在二者補償標準差距過大。對於很多人來説,房屋拆遷補償確實是“一夜致富”的途徑。尤其是城市房屋在拆遷後得到了理想的補償,生活水平也提高了。
但也有一些諮詢愛土拆遷律師團的農村被徵收人表示,當地房屋拆遷後補償不合理,地方説是多少就是多少,大家拆遷後的生活水平並沒有提高甚至可能會降低。
城市裏拆遷發家致富,農村越拆越窮。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農村的房屋為什麼補償都很低,問題是出在哪裏呢?
房屋屬性不同導致價值差距拉開
在城鎮與農村的房屋拆遷中最大的區別在於土地類型的區別。一般城鎮的房屋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採用的是由專業評估機構結合所在區域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綜合評估。
而農村房屋則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很多地方按照重置成新價進行核算,根據房屋性質(磚房、瓦房、木房、土房等)、房屋結構(平房、樓房)等因素“一刀切”的制定補償數額。
這就導致了城鎮與農村的房屋在拆遷時的補償標準存在較大差距。集體土地上的被拆遷户就只能“啞巴吃黃連”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所以,農村房屋的被拆遷户完全可以主張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農村房屋受限於證件不齊全,容易被徵收方壓低補償
農村房屋與城鎮不同的是證件問題。由於很多歷史遺留原因,不少農村的房屋,大家雖然住了十幾二十年,卻沒有相關證件。徵收方往往以沒有合法證件為理由,説這樣的房屋是違建,從而不予以補償或給予非常低的補償。
這個時候被拆遷户就要注意,我國2008年1月1日頒佈的《城鄉規劃法》。以這個為時間節點,在這之前建設的房屋因為歷史遺留原因沒有取得合法的產權證明或者批准文件,就不能簡單地認定為違法建築。老百姓可以主張按照合法房屋補償。
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建的房屋沒有證件就是違法建築了嗎?也不盡然,並不是誰説是違建就是違建的,必須經過職能部門依法認定,出具書面認定結果才行。
徵收方違背補償原則,低成本拆遷傷及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房屋拆遷補償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要確保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是在現實當中,個別地方的徵收方在拆遷房屋時往往忽視了這個“以人為本”的補償原則,考慮房屋拆遷經濟成本的多一些,考慮被徵收人切身利益的少一些。
很多時候徵收方都以“我的地盤我做主”的姿態對待被拆遷户,徵收方總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實施徵地拆遷。當週邊市場房價已經是幾千元一平,但是制定的補償標準卻是500-800一平,差距之大就不用多説了。一句公共利益,就剝奪了被徵收人的話語權,讓被徵收人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但對於個別徵收方來説,這是上面的規定,與我的地盤無關。
所以,農村房屋在被拆遷時並不是就不能獲得合理的補償。請大家一定記住:房屋拆遷補償的一個原則是,不能降低被徵收人拆遷之前的生活水平,否則大家應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關於城市房屋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之所以差距較大的原因,主要還是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而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過低、不合理,主要是因為徵收方亂作為、背離了市場實際價值。
這時候,被徵收人可以通過與徵收方協調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來爭取公平合理補償。大家都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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