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徵收和徵用都是什麼行徵行為?
一、行政法中徵收和徵用都是什麼行徵行為?
行政徵收和行政徵用,都是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徵收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無償向相對人徵集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徵用,是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徵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徵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2、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徵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3、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三、行政徵用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1、被徵用方是享有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社會成員;
2、行政徵用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徵用私人的房屋等不動產和運輸工具等動產;
3、財產使用權的轉移應當是有期限和按期歸還的,國家對為公共需要轉移財產使用權的社會成員進行補償。
4、行政徵用的決定方式,由於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可以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但是所謂“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確定應當有合法理由和經過法定程序,如經過法定程序生效的行政規劃或者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等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行政法中是存在有徵收和徵用的情形,對於這兩種都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的情形上獲取相對方的錢財和勞務,而作為公民來説只要自己存在這種義務就需要依法的進行實施,不然也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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