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收購新三板的流程是什麼樣的
一、確定收購意向
收購股權涉及一系列複雜的法律問題及財務問題,整個收購過程可能需要歷經較長的一段時間,包括雙方前期的接觸及基本意向的達成。在達成基本的收購意向後,雙方必然有一個準備階段,為後期收購工作的順利完成作好準備。
二、收購方需要內部達成收購決議
在收購基本意向達成後,雙方必須為收購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購方如果為公司,需要就股權收購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決議是公司作為收購方開展收購行為的基礎文件。如果收購方為個人,由個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被收購的目標公司召開會議。
目標公司的股東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明確同意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上述股東會決亦是收購和約的基礎文件。
四、對被收購目標公司開展調查,瞭解要其的基本經營財務等方面情況。
五、簽訂收購協議。
收購協議的擬訂與簽署是收購工作中最為核心的環節。收購協議必然要對收購所涉及的所有問題作出統一安排,協議一旦簽署,在無須審批生效的情況,協議立即生效並對雙方產生拘束。
六、後續變更手續辦理問題。
股東變更、法人變更、修改公司章程等問題,對於上述變更及辦理登記手續,目標公司及其股東必須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因此建議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應拉長支付時間,預留部分保證金待上述程序辦理完畢時支付。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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