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維權,該選擇行政訴訟還是行政複議?
徵收中,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被徵收人是該提起行政訴訟還是行政複議呢?是選哪個都可以嗎?選哪個更有效、更便宜、更便捷?可不可以兩個都選?如此多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來為大家一一講解。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本質上就是“民起訴官”。
什麼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也就是被徵收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對於具體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訴訟。原則上,法院只能對具體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
也就是説,行政訴訟是讓法院看這個行政行為有沒有違法的情形,比如違法徵收、違法強拆、徵收補償明顯不合理以及沒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徵收等。
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則是行政相對人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具體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並由行政複議機關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下級機關予以監督和糾錯的要求。
雖然在審查方式上與行政訴訟大體相同,但行政複議還要對行政行為是否適當,進行審查。比如該罰一百元罰了五百元,雖然不違反規定,但顯然是超過了必要限度,就是不適當的行為,複議機關會要求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予以改正,並對被徵收人進行適當的賠償或補償。
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需要注意什麼
行政訴訟審查的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對上訴不服還可以申請再審。
而行政複議採取的是一審終局制度,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請複議,只能提起行政訴訟。
也就是説,被徵收人提起行政複議後,問題沒解決的,不能再複議了,只能去找法院。
這也提出了另一個問題,被徵收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必須先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但被徵收人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簡單來説就是,對徵收決定、違建認定不服的,必須先行政複議。而對違建拆除、罰款或強制拆除不服的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選哪個更好呢?
從“性價比”的層面上講,行政複議是更為簡便,且處理快、成本低,如果維權的事項比較簡單,爭取的利益也不大,證據以及事情都比較充分、清晰的情形下,選擇行政複議,其實是更有利於被徵收人的選擇。
而行政訴訟的優勢就在於公正性更高,效力更強。也正是行政訴訟的複雜性、嚴密性,賦予了行政訴訟更高的公正性和效力性。所以當被徵收人面臨的問題比較複雜且利益重大的情形下,選擇行政訴訟維權,更為穩妥。
即明律師提醒被徵收人,在選擇維權途徑時,還是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理性分析,不懂的可以查閲資料,也可以諮詢專業人士,總之一定要冷靜謹慎,不可疏忽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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