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徵收,被徵收人應該選擇主動維權
很多被徵收人在進行徵收維權時都有一個認知誤區,那就是:維權,需要等到事發之後在進行。換句話説就是我們老百姓在徵收過程中根本説不上話,等着對徵收方給我們的徵收補償不滿意了再進行維權。這種想法主要源自大家對法律知識的不熟悉。
從昌運律師多年代理案件的經驗上來看,有上述這種想法的被徵收人並不在少數。事實上,在向昌運律師諮詢的被徵收人中,有相當一部分被徵收人直到看到徵收補償協議上的數額不對才想起諮詢律師依法維權。此時再依法進行維權,很可能出現因超過維權時限導致維權效果不佳的情況出現。
所以,在面對徵收時,被徵收人一定要主動進行維權,儘早的諮詢專業的徵收律師,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於我們應該如何主動進行維權收集信息這一點,在徵收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大多明確指出,即法律賦予了被徵收人很多參與和救濟的權利。因此只要我們瞭解並積極運用這些權利,就會離合理的徵收補償更近一步。
在徵收前期,我們應該做到什麼?
首先,在徵收補償方案的擬定階段,被徵收人要主動發表自己的意見,參與聽證會。
具體而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其次,在徵收方作出徵收決定後,被徵收人有知情權和救濟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房屋徵收評估階段,我們能做什麼?
房屋徵收評估是指由專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價值評估,徵收評估結果直接關係到補償數額的多少,被徵收人應密切關注這一程序。在這一階段,被徵收人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參與選擇評估機構。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首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是評估機構選擇方式的第一順位,對於未經協商就直接採取其他方法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視為違法。
若被徵收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原則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由此可見,無論採取協商還是投票、搖號、抽籤等方式來確定,被徵收人都有權參與並發表自己的意見,房屋徵收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均無權擅自指定評估機構。
對評估結果不滿可以申請複核評估。
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對複核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鑑定。
被徵收人對上述複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該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若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則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定處理,即被徵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在徵收補償階段,我們應該怎麼辦?
在這一階段,被徵收人可以與徵收方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等事項進行協商談判,雙方對補償方案達成一致可以簽訂補償協議。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政府會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務必及時訴諸法律救濟。具體而言:
(1)被徵收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被徵收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後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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