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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選擇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怎樣選擇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律師解析: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都可以作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大部分的行政案件都可以先提出行政複議,對於複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