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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墾荒地村集體收回有補償嗎?

開墾荒地村集體收回有補償嗎?

一、開墾荒地村集體收回有補償嗎?

開墾荒地村集體收回有補償。開墾的荒地原則上還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的土地,對開墾的荒地進行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應該歸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上可知,我國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個人無所有權的。農村荒地是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並不屬於個人。所有權仍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私自開荒的村民只能獲得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補償費。

二、開墾荒地的情形是什麼?

(1)未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含同,私自對該集體土地進行開墾的。

村民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未簽訂承包合同,私自開墾利用集體土地的,其實沒有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能夠確定的是,村民私自開荒這一行為在法律層面上是不予認可的。因為沒有任何證件及經營權的證明。

這類四荒地被徵收時,還是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仍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私自開荒的村民只能獲得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補償費。

(2)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後,對該集體土地進行開墾的。

在“四荒地”承包完成初步治理之後,將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確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四荒”使用權。

開墾荒地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開墾的荒地面臨着徵收活動的話,也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補償的,這和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土地補償是一樣的,同時應當是將這個補償款下發放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然後再協商來確定分配給農民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