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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改變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補償村民,法律允許嗎?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是經過行政機關層層審批而最終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據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徵地拆遷活動作為由政府主導的行政行為應當依法進行,徵收部門作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這就表示徵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進行拆遷安置,如若違反,就屬於違法徵收。

隨意改變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補償村民,法律允許嗎?

一、如果村民對安置方案不滿意,是不是也沒辦法改變?

當然不是,法律只要求徵收部門要依據安置方案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如若被徵收人對當地的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有兩個階段是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的。

第一個階段就是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10日內,被徵收人可以向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也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由於法律規定的時限比較短加之很多徵收部門甚至沒有向被徵收人公佈過安置方案,導致很多被徵收人沒辦法及時在這個階段行使自己的權利。也因此,實踐中更多的被徵收人只能通過第二個階段來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二個階段則是在安置方案的實施階段,也就是被徵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時,這段時間,很多被徵收人會由於對徵收部門提供的補償協議不滿意,而委託律師對當地拆遷項目進行調查,也由此通過法律途徑撤銷該補償安置方案。

二、如果政府都沒有公佈過安置方案,怎麼申請撤銷?

依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的相關規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被擬定並在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村內公告,聽取被徵收人的意見。因此,徵收部門未公佈安置方案便組織協議拆遷的做法屬於違法徵地,被徵收人此時既可以以此為突破點向徵收部門施壓以得到自己滿意的補償,也可以通過啟動司法調查程序取得安置方案並申請撤銷。

三、怎麼判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違法,法律有具體規定嗎?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法律對於補償標準沒有具體的規定,各個地區的補償安置方案由當地市、縣級政府來擬定,但這並不意味着補償安置方案無法可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可知,如果依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補償被徵收人導致其生活水平降低,日後生計無法得到保障,那麼被徵收人就有權申請撤銷該補償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