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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補充意見

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補充意見

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補充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徵地拆遷住房補償安置及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好被徵地範圍內人民羣眾的住房問題,確保社會穩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徵地補償安置實際情況,制定對選擇統規統建和貨幣化安置的獎勵和補貼的補充意見。

頒佈單位:崇州市人民政府

文       號:崇府發〔2016〕14號

頒佈時間:2016-08-18

實施時間:2016-08-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各鄉鎮人民政府、崇陽街辦,市政府各部門,經開區管委會,各國有投(融)資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崇府發〔2014〕6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做好徵地拆遷住房補償安置及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好被徵地範圍內人民羣眾的住房問題,確保社會穩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徵地補償安置實際情況,制定對選擇統規統建和貨幣化安置的獎勵和補貼的補充意見如下:

一、關於拆遷獎勵方面

選擇統規統建安置、貨幣化安置的,除繼續執行崇府發〔2014〕6號文件規定的獎勵外,在徵收土地項目片區中所有被拆遷户按時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另按照被拆遷户安置人數給予每人20000元的片區整體拆遷獎;統規統建安置、貨幣化安置均可享受物業補貼,根據人均35平方米的住房安置面積,按1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物管補貼費。

二、關於貨幣化安置方面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條件。參照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被拆遷安置人員(以户為單位),須提供被安置人員擁有的合法產權房屋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證明材料,並保證人均不低於20平方米的住房建築面積,且滿足以下條件:

1.已擁有合法產權房屋且滿足住房最低保障面積的被拆遷安置人員,需提供他處擁有住房的證明材料。

2.選擇新購買商品房的被拆遷安置人員,需提供簽約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3.選擇購買二手住房的被拆遷安置人員,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簽約備案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二)關於貨幣化補償費結算依據及標準。選擇貨幣化安置的,置換的標準為人均35平方米,原有住宅建築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置換,原有住宅人均建築面積超出35平方米的,置換後超出部分按照崇府發〔2014〕6號文件相關規定結算(貨幣化安置補償的標準,根據徵地區域所在鄉鎮、街辦上年度經濟適用房指導價格進行結算,經濟適用房指導價格以市住建局每年公佈的數據為準)。

(三)關於貨幣化安置拆遷獎勵及補助標準。選擇貨幣化安置的獎勵除了按照本意見第一條“拆遷獎勵方面”的規定外,再另外一次性按20000元/人給予貨幣化安置補助費;安置過渡費方面,按150元/人/月一次性給予一年;財政補貼方面,選擇在崇州市當地新購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被拆遷安置人員,根據人均35平方米的住房安置面積,按500元/平方米一次性給予購房補貼(在崇州市之外新購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不享受該購房補貼)。

(四)支付方式。選擇貨幣化補償安置的,由徵地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户簽訂拆遷安置協議,被拆遷安置户在規定時間內拆除房屋,如一年內且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資料,並經審核後7個工作日內,由徵地拆遷實施單位一次性給予貨幣安置補償。

三、其他方面

本補償意見是崇府發〔2014〕6號文件的補充,如有牴觸的以本補償意見為準。本補充意見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並從公佈之日起有效期5年。

崇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