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有權干涉拆遷補償方式嗎
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常常要面對一個抉擇,是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還是房屋產權置換的補償方式?那麼,被拆遷人是否有權利依照自身需要進行選擇呢?拆遷方又能否干涉這種選擇的權利呢?下面讓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聊聊這件事。
案情簡介
2011年10月29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徵收,並公佈了補償方案,何先生家的房屋便在其中。
經過了房屋評估等一系列程序以後,在徵收補償協議商談的過程中,何先生明確表示了自己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這一補償方式。但是,由於何先生與徵收部門對於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導致未能簽訂補償協議。2012年6月14日,淮陰區政府依徵收部門申請做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由於該決定書確定的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與何先生之前所選定的補償方式不同,何先生認為自己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受到侵犯,便據此提起了行政複議,複議維持以後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案例説法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否侵害了何先生的補償方式選擇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通過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可以認定何剛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但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何先生的補償選擇權。據此,法院作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被拆遷人有權自主選擇補償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是賦予了被拆遷人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的權力的。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也有權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甚至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置換將結合的補償方式。無論選擇怎樣的補償方式,只要不違背公平補償原則,房屋徵收部門就沒有理由拒絕。
無論通過何種方式,拆遷方都無權干涉這一權利的行使。即使如案例所述,通過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方式違背被拆遷人意志,強行使用其他補償方式,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拆遷中權利受侵犯,儘快諮詢律師。
在拆遷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徵收方往往會做出一些違反法律規定、侵犯當事人權益的行為。面對這些行為,被拆遷人不應當逆來順受,而是應該積極維護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遇到拆遷方的不合理行為時,要儘快諮詢拆遷律師,必要時聘請律師與自己一道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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