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哪些部門有權力制定安置補償方案
拆遷時哪些部門有權力制定安置補償方案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方案是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拆遷人該怎麼做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無論是集體土地徵收拆遷合適國有土地徵收拆遷,雖然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拆或者不拆被拆遷人已經説了不算,但對於怎麼補償安置,法律還是賦予被拆遷人發言權的。既在當地擬定了補償安置方案後,必須在徵收範圍內廣泛粘貼,徵求被拆遷人的意見,如果被拆遷人提出意見,當地還必須就收集意見的情況和修改的情況進行公告公示。在舊城改造項目中,如果有多數人不同意補償方案,當地還必須召開聽證會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由此我們建議,被拆遷人從以下幾個方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如果當地沒有主動公示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有權向拆遷工作人員索要;
2.如果發現有張貼的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一定要發動大家積極提出意見,甚至可以聯合半數以上的被拆遷人簽名要求召開聽證會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3.主動要求公開公示收集到的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並要求説明未修改的原因;
4.如果當地拒不履行以上義務,或者方案裏有明顯違法侵害被拆遷人利益的內容,那麼被拆遷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對補償方案進行司法審查。
拆遷補償方案主要是圍繞某一處拆遷之後,對被拆遷人作出相應補償、安置的一種方案。當然,就算是制定出來了方案,也還需要經過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論證,同時還需要徵求公眾的意見。不可能説制定了拆遷補償方案,那麼就一錘定音,絕對是按照方案中的內容執行,畢竟制定的方案內容也有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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