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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縣農村拆遷補償安置有哪些規定

五河縣農村拆遷補償安置規定

五河縣農村拆遷補償安置有哪些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安徽省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2〕67號)、省國土廳《關於做好新徵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皖國土資〔2012〕166號)等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徵收集體土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拆遷地上建(構)築物,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徵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縣國土局統一負責全縣範圍內農村集體土地的徵遷統籌協調、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代表縣人民政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縣大建辦、人社局、發改委、農委、財政局、民政局、監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住建局(規劃局)、物價局、行政執法局以及供電公司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徵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徵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及村(居)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縣國土局負責實施。

第六條  被徵土地內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徵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縣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和鄉鎮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自徵地公告公佈之日起,被徵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種植樹木、新建建(構)築物。

第七條  縣國土局根據經批准的徵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徵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的意見。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縣國土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徵遷實施工作。

第八條  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縣國土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遷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  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交付被徵收的土地。拆遷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後,被拆遷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縣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補償與農業人口安置

第十條  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被徵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1、城關鎮、頭鋪鎮、沱湖鄉為每畝1630元;

2、新集鎮、大新鎮、沫河口鎮為每畝1570元;

3、其他鄉鎮為每畝1500元。

(二)徵收集體農用地的補償。

1、土地補償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執行。即:城關鎮、頭鋪鎮、沱湖鄉為每畝11410元;新集鎮、大新鎮、沫河口鎮為每畝10990元;其他鄉鎮為每畝10500元。

2、安置補助費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4—15倍執行(城關鎮、頭鋪鎮、沱湖鄉按15倍執行,即:每畝為24450元;新集鎮、大新鎮、沫河口鎮按14倍執行,即:每畝為21980元;其他鄉鎮按14倍執行,即:每畝21000元)。

3、青苗補償費按每畝850元執行。

(三)徵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補償:

1、徵收農民宅基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徵收農用地標準執行,不支付青苗補償費。房屋享受產權調換的宅基地不予補償。

2、徵收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和單位用地,應當按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3、徵收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本款第一項規定執行。

(四)徵收林地的土地補償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五)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及交通、能源等重點工程的徵地補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被徵土地上的零星樹木按附表1標準支付補償費;其他附着物按附表2標準支付補償費;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按附表3標準支付補償費。

第十二條  安置人口是指徵地公告公佈前,被徵土地範圍內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農業義務的在籍常住農業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員以及户口未遷出且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婚出人員。

確認安置人員的截止時間,以徵地公告時間為準。

應安置人員由村(居)委會組織提出,在被徵地村民小組公示7天以後,由有關鄉(鎮)政府審核後,由縣國土局會同縣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全額及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直接補償給被徵地農民。

第十四條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安置補助費可以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農民土地被徵收後,以農户為核算單位,剩餘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的應安置農業人口,應及時辦理農轉非手續,納入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居民醫療體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條件的,享受城市最低保障。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七條  被拆遷的住房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按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根據不同房屋結構定額標準予以補償,具體見附表3。

第十八條  被拆遷的住房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條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和安置房屋價款,並結算差價。

第十九條  安置房屋市場銷售價格由物價主管部門核定,有異議的,組織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安置房屋由各鄉(鎮)在實施徵地拆遷安置時設計確定户型、面積,但最大户型面積不能大於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最小户型面積不能小於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第二十條  分户條件:農村集體土地上被拆遷農户,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家庭生活需要分户的,可以提出分户申請,經鄉鎮、村及國土部門共同核實後,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徵地拆遷農户家庭人均合法建築面積45平方米標準確定;超出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在徵地拆遷時,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被拆遷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規定標準享受產權調換:

(一)持有土地承包證明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整建制“農轉非”時在冊成員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户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和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四)超計劃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規定標準足額繳納社會撫育費的;

(五)户主的配偶及子女屬於城鎮非農業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

第二十三條  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規劃設計房型就近靠檔,因靠檔致使安置房建築面積與原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造成差額的,按市場價結算。

第二十四條  合法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具體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如選擇產權調換,則按市場評估辦法經各自評估後,結算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五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視為生產、經營性用房: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產權證;

(二)具有與被拆遷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

(三)徵地拆遷公告發布時,該房屋實際已作為生產、商業用途,經營使用並依法繳納相關税費1年以上。

生產、經營性用房部分與農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複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計算的補償結果有爭議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委託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不含土地價格的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其中,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場價結算差價。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第二十八條  對實行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週轉房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時間支付,超過18個月的,按雙倍支付。

對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和6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臨時過渡補助費、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臨時過渡補助費:住宅房每月每平方米4元;營業經營性用房按每平方米6元予以一次性補助。

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5元,產權調換應支付2次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條  拆遷人可根據需要對在公告拆遷期內搬遷完畢的,按合法建築面積給予被折遷人一定的獎勵。超過公告期搬遷的不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拆遷人在制定拆遷實施方案時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在城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二)城鎮居民未經合法批准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和購買農民住宅的;

(三)在徵地公告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搶栽樹木;

(四)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五)其他違法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二條  拆除經依法批准的尚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侵佔、挪用被徵遷單位及個人的徵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由縣監察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徵地拆遷工作的,由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徵地拆遷工作人員在徵地拆遷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接受賄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城鎮規劃區範圍外的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縣人民政府發佈的徵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在對於農村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如若處理不好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往往會帶來糾紛,影響政府工作進程。通過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五河縣農村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農村拆遷補償是科學合理的,補償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產權置換、貨幣補償以及兩者相結合。五河縣的農村補償款項也很多,充分體現了政府對於農民權益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