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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土地使用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徵

一、安置土地使用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徵

安置土地使用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徵

1、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税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3、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税。

4、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計徵契税;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減半計徵契税。

5、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税和契税減免。

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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