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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拆遷賠償標準有哪些?

一、呼和浩特拆遷賠償標準如下:

呼和浩特拆遷賠償標準有哪些?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徵地的塬用途給予補償。唿和浩特市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參考如下。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塬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叁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塬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呼和浩特市拆遷補償條例

一般都是根據當地的市場情況進行賠償,但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叁)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受損害,我們可以重點可以分析以上幾項,按照法定程序對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獲得相應的賠償,如果遇到賠償不合理時,先別簽字,要積極協商,協商不合理時可以採取訴訟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