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股股東會決議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轉股股東會決議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狀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該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提前20日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狀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會議決議狀況:股東大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反對、棄權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狀況。
5、簽署: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二、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怎樣的?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範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併、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淨資產的價值。
4、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5、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註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6、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轉讓股份是必須要召開股東大會的,因為相較於轉給其他人,內部股東是可以優先購買股份的,召開股東大會之後,按照股東大會的最終決議方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後再到工商局辦理股東名冊變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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