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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為了更好地規範土地徵收工作,温州政府出台了最新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最新的徵地補償標準一出,既安置好了被徵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時也方便政府更好地開展工作。但很多朋友對新出台的徵地補償政策不是很清楚,處於一知半解的情況,下面小編為大家解惑温州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以下標準僅供參考

温州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一、市區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市區範圍統一為一個區片,區片綜合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土地補償費:徵收集體農用地(除菜地外)、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畝土地補償費為2.4萬元;徵收菜地每畝土地補償費為3萬元;

2、安置補助費:徵收集體農用地(除菜地外)、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畝安置補助費為4.8萬元;徵收菜地每畝安置補助費為5.4萬元。

二、條青苗補償費以當季作物的產值適當補償,無青苗不補償。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1、水田、旱地每畝0.12萬元;

2、菜地每畝0.18萬元;

3、盛果園每畝1.04萬元,始果園、衰退果園每畝0.78萬元,幼果園每畝0.52萬元,茶園等參照處理;

4、一年生林木種苗每畝補償1.8萬元,兩年生以上林木種苗每畝補償2.5萬元。

三、被徵收土地上的林木、道坦、農業附屬設施、墳墓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另行制訂。

四、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徵地告知書送達後搶種的樹木、農作物或者建造的設施不予補償。

五、徵收土地各項補償費按下列規定分配使用: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安置補助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將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3、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六、依法及時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徵地補償費未足額到位前,被徵地單位可拒絕交地。徵地補償費按規定到位後,被徵地單位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七、徵地現場處理包乾費標準為土地補償費的10%,用於被徵地單位處理承包户零星漏項補償和工作費用。

八、根據徵收集體農用地(除黃海標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積,每畝核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標。

九、住宅用房安置指標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處置,並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1、委託政府公開出讓;

2、由政府有償收回;

3、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應當集中使用,鼓勵住宅用房安置指標與本鄉鎮(街道)內的其他村合併使用或者與其他建設單位、建設項目聯合建設。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原則上選址在本鄉鎮(街道)範圍內。涉及跨鄉鎮(街道)選址的,由各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審定。

十、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所落實的地塊委託政府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的,其出讓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由政府通過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返還。鼓勵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由政府有償收回,收回價格由各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委會審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其土地使用權由國土資源部門報經批准後協議出讓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出讓金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全額繳入國庫,再由政府通過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返還。

十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村級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結算制度,對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核定、使用等收支情況實行台帳管理,加強住宅用房安置指標管理。

該標準中明確了不同地種的補償標準,補償分為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償。兩種補償又可以細分為不同的情況,同時補償的標準又會有些差異。希望以上的內容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標籤:温州 徵地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