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徵地補償標準新規是怎樣的?
為了確保城鎮化和現代化發展進程,國家會徵收一部分土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等。這種情況下,國家會根據相關法規對徵收土地的用户提供經濟補償。徐州市徵地補償標準新規中是如何規定呢?接下來小編收集和彙總了徵地補償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為進一步規範徵用集體土地及其房屋拆遷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蘇政發[2003]14號《省政府關於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的意見》、徐州市政府第98號令《徐州市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徐政發[2004]43號《市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規定,市政府決定調整徵地的相關補償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關於"城中村"的補償安置標準
根據省政府蘇政發[2003]14號文件精神,對徵用集體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城中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辦法實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認定按照市政府第98號令執行。"城中村"的範圍是指本市三環路以內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民小組。
二、調整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市政府決定調整提高徐政發[1999]155號《市政府關於實行政府統一徵用土地的通知》規定的有關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後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調整後的青苗補償費的標準為:三類地區,旱地每畝800元,水田每畝900元,菜地每畝1350元;四類地區,旱地每畝700元,水田每畝800元,菜地每畝1250元。
三、徵地補償標準
第九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市實際適時制定徵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政府批准後,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徵地補償費用。在此之前,執行現行的徵地補償標準。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徵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 徵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徵收合法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徵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 非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或者違反城市及村鎮規劃進行建設的,其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被批准為臨時用地,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未列入徵地補償標準規定的樹木和花木等附着物,以及未明確合理株數的樹木、花木和苗木等,由徵地單位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或價格鑑證機構進行評估,根據市場價格確定補償標準,作為補償依據。
凡在耕地田塊內栽植的樹木不予補償,超出徵地補償標準規定的樹木和花木合理株數的部分不予補償。
對徵地範圍已確定,徵地調查登記之日起搶種、搶栽、搶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物價水平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予以公佈。
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後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徵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於省人民政府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採煤塌陷地的徵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條 徵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徵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後20個工作日內,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交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徵收土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徐州市徵地補償標準新規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説明。針對不同類型的土地,補償標準也略有不同,大家在進行衡量自己土地時,需要分清土地性質。對於徵收土地為居民住宅的,需要保證居民的居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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