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徵收

温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是怎樣的?

土地是當今社會人們持續關注的話題,隨着人口的不斷增加,有限的土地成為了炙手可熱的資源。由於資源有限,國家及政府通常通過徵地的形式獲得更多的土地資源,來實現社會的發展,並通過制定標準來彌補百姓的經濟損失,但大家對徵地補償標準的具體內容可能存在疑問,下面請大家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温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是怎樣的?

温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是怎樣的?

温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及時、公正地解決徵地補償標準爭議,保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徵地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因實施依法批准徵地行為而發生的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機關。協調機關設立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公室,具體負責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事宜。

第四條 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必須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

第五條 為做好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工作,徵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財政、人力社保、農業、統計等相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

第六條 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分為申請、受理、協調和處理4個環節。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期間,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被徵收集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權人。本辦法所稱被申請人,是指具體承擔徵地工作的實施單位。

第八條 對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協調申請。對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者青苗補償費有爭議的,由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的所有權人提出書面協調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協調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協調,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協調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屬證明;

(四)協調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申請人委託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過2人,並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協調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聯繫方式;

(二)申請協調的具體事項;

(三)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二條 協調機關接到協調申請後,在3日內進行材料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期限提出協調申請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資格的;

(三)申請人材料提交不齊全,經告知仍未在規定期限內補全的;

(四)同一事項經過協調或者放棄協調後,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協調的;

(五)裁決機關已作出裁決的;

(六)經過法院判決的;

(七)其他不屬於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範圍的。

第十四條 協調機關自受理協調申請之日起3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協調申請書副本和答覆通知書。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協調機關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協調機關應當對申請協調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並全面收集有關證據。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應當製作調查筆錄。

十六條 協調機關應當在召開協調會5日之前,將協調會的時間和地點告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 協調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協調紀律和協調工作要求;

(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

(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

(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

(五)核實證據資料;

(六)主持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提出協調意見;

(七)詢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否願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協調意見,協商解決爭議事項;(八)宣佈協調結果。

第十八條 協調機關應當自受理協調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協調,並製作協調筆錄。協調筆錄應當由申請人、被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 經協調一致的,協調機關應當製作和解協議書,由協調機關、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共同簽名蓋章;協調不成的,協調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協調結果,申請人可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裁決,並將申請書直接遞交省裁決辦公室。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協調並作出終止協調決定書:

(一)受理協調申請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二)經協調機關協調,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協調或者撤回申請的;

(四)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協調的;

(五)經審查不屬於徵地補償標準爭議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因情況複雜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協調處理意見的,經協調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協調機關受理協調申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協調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而對房屋補償、安置有爭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温州市徵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的具體內容共有二十四條,包括爭議協調的處理原則、協調的方法、相關流程及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等,對不同情況下引起的不同性質的爭議都做出了具體規定,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方式,從維護老百姓實際利益的角度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