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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在我國公民對土地只擁有使用權,而土地所有權由國家集體所有,當社會中需要修建鐵路公路等項目就需要對土地進行徵用,徵用標準都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發展來確定,那麼漳州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漳州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
各縣(市、區)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漳政綜〔2012〕20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開發區管委會,漳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 為切實維護我市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給予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根據省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2〕57號)精神,市國土資源局牽頭修訂了各縣(市、區)徵地補償標準,其中統一年產值標準最高為1824元/畝,最低為1300元/畝;區片綜合地價最高為91000元/畝,最低為32500元/畝,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批轉給你們,從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附件:漳州市各縣(市、區)徵地補償標準表

徵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 、確認徵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 、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 、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徵地報件必備件附徵地卷一同上報。

5、 公開徵地批准事項。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徵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

6、 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徵地集體組織內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標準最高為1824/畝,最低為1300/畝,各地區根據土地的使用類型以及是否合理有效的利用,徵地補償的標準也會相對的提高,這也是主要為了保障被徵用土地後的人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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