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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徵收基本農田由誰批准?

一、拆遷安置,徵收基本農田由誰批准?

拆遷安置,徵收基本農田由誰批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基本農田。也就是説只要徵收基本農田都要由國務院批准。只有國務院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才能組織實施。

因此只要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按照法律規定就應該嚴格保護。除法律規定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無法避開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都不得佔用。城市建設要跳出已劃定的基本農田,實現組團式、串聯式發展,不得侵佔基本農田建新區,也不能以各種園區、開發區名義非法圈地、佔用基本農田。

對於老百姓在明確自己的承包地屬於基本農田,而且地方政府沒有取得國務院徵地批文的情況下實施的違法徵地,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向上級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舉報和申請上級國土部門、監察機關的查處,並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實施追責,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拆遷糾紛訴時效是多久?

1、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之內

2、以異地安置方式發生的房屋拆遷糾紛的

根據我國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政策規定,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選。拆遷實踐中,拆遷人在之前都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發書面通知,通知他們在一定期間挑選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簽訂相關協議。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對拆遷人提供的房源沒看好而放棄,那麼他要重新主張安置房屋就必須在接到選房或看房通知單後,在其規定的最後一天期限內次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3、以回遷安置方式而發生的房屋拆遷糾紛訴時效

以拆遷人發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遷安置通知書》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4、以貨幣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遷糾紛訴時效

以拆遷人下發的《領款通知單》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以拆遷人下發的《領款通知單》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拆遷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拆遷之日開始,兩年內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拆遷糾紛,包括異地安置的方式形成的房屋糾紛,回遷安置方式形成的房屋拆遷糾紛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形成的拆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