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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福建省莆田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福建省莆田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莆政綜〔2013〕1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2〕57號)精神,經研究,現將《莆田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莆田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為維護被徵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新增建設用地徵收工作和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一、徵收土地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徵地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物補償費等相關費用。

(一)徵收耕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統一按相應耕地地類平均年產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畝)、1倍計算。

(二)徵收園地等其他地類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按附件1的相應標準執行。

(三)市轄區的水田平均年產值統一為1600元/畝,旱地平均年產值統一為1300元/畝。

二、徵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構築物補償標準

(一)徵收土地上的果樹、果苗的補償標準按附件2、3執行。

(二)徵遷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按附件4、5、6執行。畜舍、禽舍等臨時簡易搭蓋物按建築面積70-100元/㎡予以補償,室外廁所、雜物間等附屬房按建築面積100-120元/㎡予以補償,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土地,按200元/㎡補償。

三、集體土地的房屋徵遷安置條件

被徵遷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給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有權機關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續等有效證件。

(二)雖無權源證件,但確係建國前建造的舊房或能確認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房審批手續雖不健全,但經歷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兩權發證處理並補辦有關手續和補交了款項的房地產。

(四)歷年經土地、建設等部門行政處罰到位(含提供相應票據等),一直作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處住房的。

(五)2006年航攝影像圖上有建築圖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規定條件的居住房屋,三層以下的(含三層),按實際丈量面積的50%予以安置,三層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後,只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

四、集體土地的房屋徵遷補償標準

房屋徵遷補償費用包括房屋及其所佔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構)築物徵遷補償費。

(一)房屋徵遷補償費。按附件7、8、9相關標準執行。凡被徵遷的主房為一層平房的,按建築面積另加300元/㎡給予補償,為二層的,按建築面積另加100元/㎡給予補償。

(二)安置房價格。採取房屋產權置換安置方式,安置房價格分三種類別:1、安置價:多層安置房1300元/㎡,高層安置房1600元/㎡,被徵遷人所選安置房面積與可享受的安置面積相等部分,按安置價計價。2、優惠價:多層安置房1600元/㎡,高層安置房2100元/㎡,被徵遷人所選安置房面積超過可享受的安置面積15㎡以內的,按優惠價計價。3、市場參考價:由有資質評估公司結合安置區域範圍內商品房均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隨同項目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積超過被徵遷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積15㎡以上的,按市場參考價計價。

高層安置房以第7層(含第7層)為基準層,7層及7層以下不計層次差,7層以上另計層次差。基準層不包含裙樓。

(三)安置方式。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徵遷補償採取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兩種安置方式,由被徵遷人自主選擇。

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徵遷人應選擇與被徵遷房屋面積最接近的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被徵遷房屋為一層的,按被徵遷主房建築面積的1.3倍面積予以安置;被徵遷房屋為二層的,按被徵遷主房建築面積的1.1倍面積予以安置;被徵遷房屋為三層的,按照1:1給予等面積安置;被徵遷房屋為三層以上的,一至三層部分按照1:1給予等面積安置,三層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後,只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單户被徵遷主房佔地面積超過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後,只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安置房配備工具間或商業用房的,計入安置面積,價格按實際評估價計價。

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除按被徵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外,再給予貨幣安置作價補償金(具體金額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項目實際設定,報市政府批准)。

項目因特殊情況需使用集體土地建設聯體住宅進行徵遷安置的,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參照多層安置房的安置標準執行。

(四)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徵遷的,須制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報市政府批准執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經批准的項目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實施細則,並在細則中制定徵遷工作獎勵辦法。

五、本標準適用於市轄區範圍內,仙遊縣可參照執行。

六、凡由國土資源部門上報辦理土地徵收審批手續的陸域土地,適用本標準;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上報辦理用海審批手續的海域部份,適用海洋與漁業部門制定的用海補償標準。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農轉用及土地徵收(使用)的,仍按經批准的徵收(使用)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補償標準執行。原《莆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莆田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莆政綜[]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