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挪用農民徵地補償款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農民問題一直以來都受到國家的密切關注,特別是農民的徵地補償款,更加是受到社會的關注,但是有些單位或者個人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會擅自挪用農民徵地補償款,利用農民的徵地補償款來方便自己,那麼要是有人擅自挪用農民徵地補償款會受到上面處罰,法律上面是如何規定,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挪用農民徵地補償款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有哪些?

挪用農民徵地補償款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簡介 

徵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1]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徵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是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後,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青苗補償費是指徵用土地時,對被徵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是對被徵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徵用土地給被徵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二、徵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計算方法

國家建設依法徵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徵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①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徵用柴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②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③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④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⑤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

四、重要性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被徵地農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的補償。管好用好這項資金,是保證農民利益和促進農民增收的一項重要措施。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部署,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監管,有效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中,還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開、賬務處理不規範甚至貪污、挪用、揮霍等問題,嚴重損害了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影響了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規範徵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確保農民羣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享到工業化、城市化帶來的成果。

五、規範徵地補償費會計核算內容和程序 

1、明確分配範圍和性質。

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積極參與制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確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上。2005年以後新增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省級人民政府已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明確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國務院規定明確。土地補償費應主要用於被徵土地的農民生產生活需要。留歸被徵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民個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徵地農民的意願,不得強迫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補償費,沒有分配的,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原則上不得用於個人分配。

2、分配使用報批程序及賬務處理。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准,事後要將土地補償費的實際開支、管理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要嚴格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統一納入公積公益金科目進行核算,並設立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户,統一進行管理。當土地補償費使用的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經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入專户賬目。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開支的事項,開支不得入賬,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

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民個人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據為己有或挪作他用的行為,包括巧立名目、假借各種名義或以弄虛作假的手段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

《物權法》第4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可見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實際上屬於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侵佔、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271條、272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382條、383條、384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適用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由上可以看出我國對於任何侵佔、私自挪用農民徵地補償款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也是對我國廣大農民羣眾的權益保障,所以農民朋友們,在平時要多學習相應的法律法規,各種賠償計算方法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只有在瞭解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