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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買賣農村宅基地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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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買賣農村宅基地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農村因為遠離城市,平均受教育水平偏低。經濟,交通都欠發達,造成了一些農户法律意識淡薄,並做出了一些違法行為例如私自買賣農村宅基地,農户想當認為這是自己的土地和房子,處置權當然屬於自己。那麼私自買賣農村宅基地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接下來,就請大家閲讀一下資料。

一、私自買賣農村宅基地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結合現行法律以及國務院,國土局等相關部門的通知意見,在非試點地區從事宅基地買賣或者違法將宅基地抵押,轉讓。法律是不承認買賣行為,合同無效,並有可能受到處罰。

二、相關法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户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着“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户口與土地的對應關係,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户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户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以上便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的關於問題私自買賣農村宅基地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的答案,在農村如果非法轉讓宅基地和一切集體所有權的土地,無論簽署了何種合同,都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和承認,在法律上所有權還歸他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