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費挪用有什麼責任
一、徵地補償費挪用承擔什麼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由此可以看出,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實際上屬於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原則上不屬於土地行政執法的範疇。
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佔、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二、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三種: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侵佔徵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徵地補償費據為己有的行為;挪用徵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利用職務之便,將被徵用土地的徵地補償費挪作他用謀取利益的行為。
1、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徵地補償費。
2、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徵地補償費。
3、以其他形式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種名義或者以弄虛作假的手段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
我國很多法律中都有關於徵地補償費挪用承擔責任的介紹,最嚴重的情況下會構成刑事犯罪,那麼就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本站小編也為大家整理了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三種具體表現形式,幫助你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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