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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災款物挪用歸個人使用的應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貪污、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賑災款物挪用歸個人使用的應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