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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對於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責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條有特別規定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處理不好公司財務問題,把一人公司當成個體户來經營後果可是很嚴重的。
公司債務的承擔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公司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則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在個案中,要否定公司獨立人格,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需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亦不例外。
我國現行公司法律規範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制有別於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採取了更為嚴格的制度配置,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並不因此而有別於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仍需考慮股東是否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