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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挪用徵地補償款犯什麼罪?

對於農村而言,遇到國家徵地是一件大事。在徵地補償款中,土地補償費是直接發給村委會的,由村委會管理和分配。這筆錢往往金額比較大,一些幹部禁受不住金錢誘惑,挪用補償款作為它用,為自己謀利,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那麼村幹部挪用徵地補償款犯什麼罪?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講一講。

村幹部挪用徵地補償款犯什麼罪?

一、村幹部挪用徵地補償款犯什麼罪?

土地補償款在入村集體賬目之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對土地徵用補償款管理的性質應屬於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行政管理行為;土地補償款在入村集體賬目之後,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歸農村經濟組織所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的規定,土地補償款在分配入村財務帳後,即成為村集體財產,此時,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對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的性質應屬於自治或者經營事務,而非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務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二、村幹部挪用徵地補償款怎麼辦?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三、徵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綜上所述,土地補償費分給村委會後,應當屬於集體財產,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使用。村幹部挪用徵地補償款,一經發現,當事人會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話,還會構成職務侵佔罪。村民應該在徵地過程中,對徵地補償費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如果發現村幹部有挪用的行為,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者直接報警。